农村和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有些公众的心目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似乎是充满矛盾与对立,很难体会到两者之间价值的平衡点。国家并不是空洞、抽象的存在物,国家是为了公民的利益而存在的。
实质要件是指遵循宪法规定的限制基本权利的依据。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小姐和嫖客都是公民,政府在依法管理他们的同时,也尽心尽责地保护他们的健康、他们的生命,这恰恰是承担起了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全面责任。公权力活动是需要公共利益支持的,但它的基本出发点仍然是为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脱离公民权利的公权力是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有的学者认为,为了预防艾滋病政府推行使用安全套的做法体现了对公民生命负责的态度。确立人权观念是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 在笔者看来,在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因此,确立人权观念,普及人权知识是合理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冲突的有效形式之一。前几年,某城市曾发生城市规划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冲突。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办理机构申请复查,如果对复查意见仍有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有不服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终结信访程序。
从受理信访者的角度来看,则由于缺乏实权的无力感以及规避缠讼、推卸责任的动机。这次修改行政法规的背景是:自1995年制定信访条例以来,全国群众来信来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件数明显扩大、持续递增。在这样流动性很大的状态中,所谓环视监督、所谓严格责任都因缺乏明确的事先标准而很容易形式化,甚至反倒会进一步助长互相推诿以逃避对决定后果的责任的偏向。第7条规定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并把有关活动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既然如此,那么信访在实质上就不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行使的诉权,也不是必经的决策程序。只有在满足以上要求之后,中国的信访制度改革才能真正见效,新条例才不会再次变得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信访机构要有所作为就必须打破行政内部监督的窠臼,从外部监督上另辟蹊径。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可以说,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构想与现代常见的监狱建筑结构――边沁-福柯式的环视监督装置――的设计颇有些类似之处,即借助中央塔楼的视线扫射,造成对那些处于一览无遗境地的周围各级单位内活动的威慑效果,甚至建构起某种特殊的权力关系,即使在无人操作条件下也能实现自动化控制。于是修改条例的基本思路自然而然着重于改变信访的头重脚轻畸形,把颠倒了的案件数量金字塔再颠倒过来,对有关事项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化解
或许现场本身就是一处精心构思的陷阱,牵扯到重重黑幕,例如分利同盟的内讧,甚至政治上的暗算。于是乎,越能干、越有政绩的,也越有可能激起众怒,而那些油滑的佞臣,则善于收买乡愿、推诿责任。因此,相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等问题作进一步推敲,会对社会上的争议给出可信的解答。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县长灭门 。
首先来考虑第一种分析意见。仅就贵州兴仁县长全家遇害一案的真相追究而言,我们不妨静待司法程序的最后结论。
因为文生前曾在事故问责的压力下,采取强硬措施整治违规小煤矿,给业主造成巨额损失,也断了很多人的财路和生路,早就接到过以死威胁的恐吓信。脚踏官商两界、家呈朝市一统的实像,的确太容易让人联想起公器私营以及围绕全民所有制财产的非法的暴力争夺。
的确,国家当然具备、也只有国家才能具备采取暴力手段的合法资格,但国家动用物理性强制手段,也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在具体事件中不断进行公正性、正当性的论证,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诚服,否则就会激起强烈的反弹和复仇的冲动。反过来说,假如曹辉的确是一个人作案,目的仅仅是谋财害命,关于事实的供述都属实。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涉及基层官场的暗算、买凶、灭门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正在导致政治生态的恶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方针。尽管如此,也不得不指出,仅凭严刑峻罚的举措未必能真正根除那种冒险家资本主义的癌症。现阶段,有关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以及采访谈话中提供的破案根据,只是嫌疑人的法庭外口供以及刑侦人员对现场的简单描述。
文建刚遇害案的起因是报复,还是劫财?死者究竟是难得的清官干才,还是奸猾贪渎的酷吏?棺已盖,案已破,但上述两大基本问题尚无定论,也许永远难以得出明确的、经得起反复推敲的判断。那么,有关的罪行属于暴力抗法的范畴,是既得利益集团或者黑社会对整个国家秩序以及政府改革举措的挑战。
所谓情绪化阶级斗争,指在法律没有兑现、分配正义没有落实的状况中,以命相博、劫富济贫的群体行为方式——关于这种侧面,互联网上出现的那些仇富、恨官的尖锐留言就足以为证。在前述两种不同的观点中,无论哪种被证实,都可以推导出关于公权力异化的类似命题。
无论如何,面对目前暴力泛化的趋势,我们似乎还是有必要重温德国公法学巨匠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曾经提出的两个著名命题:曰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令人遗憾的是,现实条件不允许文建刚运用多样化的弹性手段来妥善解决问题,他要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只好不断加大强制的力度。
长此以往,国势当然萎靡不振。事件发生后不到一周,负责侦查的公安部门就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曹辉,并根据其自供,初步作出劫财害命的定性判断,并宣告破案。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又是一起喋血官场的恶性事件——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兴仁县县长文建刚在兴义市家中惨遭砍杀,亲属老少四人以及家中一名保姆也同时罹难。对作案者的动机,迄今为止主要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意见——被害人亲友以及一些读者认为仇杀的可能性较大。
按照现代刑事制度的基本原理,不能过分评价嫌疑人自我陈述的证明价值,而必须借助独立的、可靠的补充证据来加强其客观性、信用度,预防和纠正办案人员的心证误差。对邪恶势力愈益嚣张、正气受到排挤压制的乱局,司法机关绝不能姑息养奸。
但围绕这桩丧尽仁义、意在灭门的血案,各种猜测和质疑余波荡漾、远未平息。所谓反社会暴力,指对他人财产和生命的侵害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在任何社会都是法律所严防强压的,一旦付诸实施就必须接受制裁。
当然,如果这样的布景也可以与报复性仇杀的脚本并行不悖,那么这桩惊天血案的背后,则必然藏有更加惊天的隐密。那么,到富裕的县长的府上杀人越货,实际上就带有反社会暴力和情绪化阶级斗争的双重涵意。
换到这个复眼化的视角来考察此县长灭门案,人们或许会估摸经商与从政之间切换的玄机,会留意到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居然数次自由进出官邸的蹊跷,会对地税局长与县长姐弟同时溅血华厦的惨状感到颤栗不已。假如文建刚的确死于报复性谋杀,而起因仅仅是他铁腕收拾违规小煤矿。也许这一切都不是有凭有据的记述和推理,但是,选择在那样的地点、那样的时候进行的劫财杀人案,似乎只能把关心这桩血案的读者和视听者的思路,引往权钱交易可视化的方向。另外,即使存在不服、抵抗的动机,只要持有异议的人们有机会通过各种制度表达自己的诉求,或者通过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改变掌权者,或者各种不同利害关系能预先得到统筹兼顾以及事后的及时协调,那么,以暴制暴的现象就会大幅度减少乃至消失。
这样行使权力,即便其主观动机很端正,有益于中兴大业,但所作所为的任意性还是很强的,围绕业主投资的财产权关系的善后处理以及利益攸关者的生计,也基本上被忽视了。何况从现场勘验和传闻证据中,或多或少也能找出些许与既得利益集团报复联系起来的蛛丝马迹。
或许主谋不仅要以刀杀人,还要以理杀人,通过各种道具、符号以及那个作为赃物的手机,向社会传递某种意味深长的信息。而敌对阵营除了采取阴险的或过激的动作,也别无制衡良策。
从新闻报道可以发现,文建刚整治小煤矿之弊,采取了雷厉风行的强制手段,例如组织执法大队突击检查、大量炸毁和封堵非法煤窑,等等。在如此简单化的制度条件下,某位长官可以大权独揽、刚愎自用,同时也就不得不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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